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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2]128号)第二条第2款规定,对个人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取得的差价收入,在对个人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十五、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原始股取得的所得免征《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7号)第一条规定,自2018年11月1日(含)起,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上述所称非原始股是指个人在新三板挂牌公司挂牌后取得的股票,以及由上述股票孳生的送、转股。
十六、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新三板)股息红利所得的差别化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48号)规定:
自2014年7月1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止,个人持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挂牌公司是指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就是大众俗称的新三板挂牌公司;持股期限是指个人取得挂牌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
根据财税[2015]101号第四条规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按照财税[2015]101号规定执行。
从2015年9月8日起,个人从股份转让系统取得的挂牌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个人从股份转让系统取得的挂牌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十七、上市公司股息红利所得的差别化政策
(一)从2013年实施的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对上市公司股息红利施行差别化的个人所得税政策。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2、持股期限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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