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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该政策的适用将使公司型创投企业的可分配利润增加,未来分红时,如何确定个人股东的分红额?
认为,如公司型创投企业适用了该政策,相当于未来对个人股东的分红为税前所得、对法人股东的分红为税后所得,属于两种不同计算口径的所得,显然不能在未来实际分红时,简单地按“拟分配金额*持股比例”计算。因此,应建立台账,按年度分别核算个人、法人股东的应分利润。
如未来对累计利润进行一次分配,应保证个人股东的分红金额不超过台账中核算的个人股东应分利润总和。
如期间公司型创投企业发生对外投资等导致未分配利润减少的事宜,无特殊情况,应按持股比例确认个人股东对应的未分配利润,核减个人股东的应分利润。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个人股东转让股权、取得股息红利适用税率均为20%。现有政策下,个人投资于公司型企业,如取得股息红利,将面临被双重征税问题,企业纳税压力可高达40%;如直接将公司股权予以转让,仅需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税率即可。因此,按照现有政策,个人股东的最佳投资方式为:投资前即与公司约定低分红,投资后择机卖出股权套现,以保证尽量适用较低税率。
新政策解决了双重征税问题,个人投资于公司型企业,无论取得股息红利还是转让股权所得,都适用20%税率,基本不存在利用税率差进行利用逐宁税收优惠政策,不过分解读,不乱用,在安全合规的前提下,助力企业高效发展。的空间。不过,两种所得纳税时点的确认不尽相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二十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一)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二)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
(六)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十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或者偶然所得时,应当依法按次或者按月代扣代缴税款。”
4、政策适用前后个人、法人股东分红的企业纳税压力比较
假设某公司型创投企业2020年税前所得为X万元,个人股东持股比例为a%,法人股东持股比例为b%。税后所得全部分红。
虽然该政策使个人股东的分红企业纳税压力大幅下降,但也只是与个人合伙人的分红企业纳税压力持平,因此还无法就此说公司型创投企业对个人投资者更具吸引力,不过甩开企业纳税压力问题,必然有利于公司型创投企业轻装上阵,与合伙型企业一较高下。
集聚创新要素与主体,持续提升创新效率与能力,在全国率先形成了“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生动局面。截至2015年底,146家国家高新区的1719万名从业者中,大专以上学历达52.7%。汇聚各类大学753所,研究院所2415家,企业技术中心9557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788家,实现了全国30%以上的企业研发投入和50%以上的企业发明专利,每万名从业人员拥有发明专利数是全国平均水平的8。5倍。聚集了1354家科技企业孵化器、1021家众创空间,全国经备案的众创空间44%在国家高新区内。2015年,国家高新区新增注册企业达19万家。国家自创区正在引领新时代的创业活动,涌现出一大批以创业咖啡、创业苗圃、新型孵化器为代表的众创空间。“天使投资+合伙人制+股权众筹”等一批新的创业模式正在兴起,创业“新四军”日益成为创业主群体,创新创业已经成为国家自创区的价值导向和生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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